(一)居民供热价格仍按《关于城区供热价格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日价格发〔2016〕12号)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:
按面积收费供热价格
房改房供热价格23元/平方米;不带电梯商品房20.7元/平方米;带电梯商品房19.55元/平方米;阁楼、地下室热费收缴按11.5元/平方米。
实行两部制热价供热价格
基本热价:房改房为6.9元/平方米;不带电梯商品房为6.21元/平方米;带电梯商品房为5.85元/平方米。计量热价为0.168元/千瓦时。
收费面积均按照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核定的建筑面积。
(二)公建等非居民用户供热价格按《关于市区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日发改价格〔2022〕197号)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。
按面积收费供热价格
35.96元/平方米
实行两部制热价供热价格
基本热价为10.79元/平方米,计量热价继续执行0.28元/千瓦时
(三)如遇价格调整时,按照最新文件规定执行。